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申请条件

国家对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实际保密资格认定制度。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保密资格。

 

  01     资格等级

  02    基本申请条件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2. 承担或者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产品涉及国家秘密;
  3. 无境外(含港澳台)控股或直接投资,且通过间接方式投资的外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 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20%;
  4.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超级管理人员以及承担或者 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 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含港澳台)人员无婚姻关系;
  5. 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具有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能力;
  6. 保密制度完善,有专业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场所、设施、设备防护符合国家保 密规定和标准;
  7. 一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
  8.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申请保密资格的,除上述规定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   近3年内未受到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2.   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制度完善;
  3.   实际控制人承诺在申请期间及保密资格有效期内保持控制地位不变。

 

  03    特殊要求

  1. 上市公司申请保密资格的,其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范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 定。
  2. 高等学校申请保密资格的,应当结合科研项目管理建立保密管理体制;具备相对集中的涉密科研场所,与开放区域隔离。
  3. 非公有制企业申请保密资格的,限定于申请二级保密资格。
  4. 企事业单位提出保密资格申请,应当经上级部门审核。没有上级部门的,应当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保密工作部门审核。

 

  04    基本材料 

  1.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书(简称申请书,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不得涉及国家秘 密);
  2. 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复印件);
  3. 在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
  4. 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上市公司最近一次的年度报告);
  5. 科研生产场所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一般要求合同的租赁期在 3年(含)以上;
  6. 军队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军工集团公司、项目总承包单位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出具的保密资格认定等级建议表;
  7.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05    书面审查

  1. 国家或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收到申请单位《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进行书面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应当征 求军队派驻的军事代表机构对申请单位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  《申请书》的填写是否符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填写内容是否属实;
  3.  申请单位是否符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
  4. 申请的保密资格等级是否适当。

注:审核部门经审核认为具备申请条件的,在《申请书》中签署同意后,由申请单位向有关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提出申请;经审核认为不具备申请条件的,应在《申请书》中说明理由,退回申请单位。

 

  06    现场审查

  1. 提前 7个工作日通知被审查单位;
  2. 听取被审查单位情况汇报和对有关事项的说明;
  3. 审查有关文字材料;
  4. 接触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5. 组织涉密人员进行保密知识考试;
  6. 进行现场审查,并作出审查记录;
  7. 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评议,研究或表决形成审查意见和评分结果。审查意见和评分结果填写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复查)意见书》(以下简称《审查(复查)意 见书》)中,并由审查组组长在签名栏内签名;
  8. 向被审查单位通报审查意见和评分结果,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9. 被审查单位在《审查(复查)意见书》签名栏内对审查结论签署意见。

 

  07    问题整改

1.审查中发现被审查单位重要事项达不到《标准》或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存在重大泄密隐患 的,应当终止审查,要求其采取整改措施。

2.对终止审查的单位,3个月后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审查。

3.对不符合《标准》未予通过审查的单位,6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

 

  08    基本环节

填写申请书 >  提交申请材料  >  书⾯审查  >  现场审查   >  问题整改  >   认定委员会审议  >  发布名录   >  颁发证书